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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(2015年修订)

发布日期:2019-06-11 23:23:09
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
工作评价办法
(2015 年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
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上海证
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
(以下简称“信息披露工作”)的评价。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
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
实际控制人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
或规范运作情况。
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,仅
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,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
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。
第四条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
司进行监管分类,并实施分类监管。
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、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
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,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。
第二章 评价内容
第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
下:
(一)信息披露的合规性;-2-
(二)信息披露的有效性;
(三)落实监管转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;
(四)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;
(五)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;
(六)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;
(七)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;
(八)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。
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评价,重点关注公司
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和公平。
第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,重
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
意见为依据;
(二)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,是否有虚假记载;
(三)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、变造等虚假情形。
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,重
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,是否夸大其辞,是否存在歧义、
误导性陈述;
(二)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
等信息是否合理、谨慎、客观;
(三)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。
第八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,重
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,是否有重大遗漏;-3-
(二)提供文件是否齐备;
(三)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。
第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,重
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是否在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对上市公司股
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;
(二)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、业绩预告及修正公
告等。
第十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况进行评价,重
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是否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;
(二)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,是否
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
得的重大信息;
(三)向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
开重大信息的,是否及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;
(四)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
而出现异常;
(五)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公共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或
传闻;
(六)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本所
报备。
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价,
重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或者澄清投-4-
资者的问题;
(二)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简明清晰,语言通俗易懂;
(三)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,是否前后一致。
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落实监管转型信息披露要求的
情况进行评价,重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是否准确区分公告类型和使用直通车通道,并按照本
所相关格式指引认真编制并发布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;
(二)是否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,报送信息披露
文件和办理证券停复牌业务;
(三)是否配合本所快速反应工作要求,及时核实市场关于
公司的报道、传闻,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;
(四)是否认真落实本所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要求,及时
回复本所问询,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
况进行评价,重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是否按照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,在定期
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的行业及经营性信息;
(二)公司所处行业暂无披露指引的,是否在定期报告中主
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,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
发展趋势、经营模式、核心竞争力、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
息;
(三)是否参与本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制订及修订工
作,积极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。
第十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
配置情况进行评价,重点关注以下方面:-5-
(一)是否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,
保障公司重大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、汇总和披露;
(二)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,是否为
信息披露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的工作条件;
(三)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,是否重视、支
持信息披露工作,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
(四)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是否
支持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。
第十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
情况进行评价,重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是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
管理制度,组织编制、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;
(二)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,保障信息披露相关
工作的顺利进行;
(三)是否按要求组织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息,填
报和更新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、持股信息等监管
信息,是否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做好持股管理工作;
(四)是否定期组织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
工作人员参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;
(五)是否积极配合本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息统计及相
关监管调研等工作。
第十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,
重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是否主动通过参与“上证e互动”,及时回答投资者问
题,与投资者互动沟通;-6-
(二)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,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
或者说明重大事项;
(三)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等多种途径,提高投资者回报
水平;
(四)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,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,
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。
第十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评
价,重点关注以下方面:
(一)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;
(二)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
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、积极配合解决同业竞争、履行承诺等情
况;
(三)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;
(四)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、监事、
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合规性和披露情况;
(五)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。
第三章 评价方式和标准
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,评
价期间为上年 5 月 1 日至当年 4 月 30 日。
第十九条 本所在上市公司评价期结束后,对上市公司信息
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计分,并按下述四个类别确定上市公司的评价
结果:
(一)A: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优秀;
(二)B: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良好;
(三)C: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格;-7-
(四)D: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。
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为 80 分。本所按照本办法
规定的评价标准和附件 1 规定的计分标准,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
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,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,
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。
第二十一条 各上市公司按最终评价得分高低排序,除本
办法另有规定外,按评价得分在全部上市公司中的排名形成如下
评价结果:
(一)排名前 30%(含)的为 A;
(二)排名前 30%-80%(含)的为 B;
(三)排名前 80%-100%(含)的为 C,但其中得分为 60(含)
以下的为 D。
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下述工作在评价期间内表现突出
的,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:
(一)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情况;
(二)落实监管转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;
(三)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;
(四)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;
(五)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的情况;
(六)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的情况。
上市公司累积加分不超过 20 分;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
多个事项的,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,不重复加分。
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评价期间内因信息
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
分的,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减分。-8-
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分类处罚的,
按最高分值扣分,不重复扣分;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
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,按照最高分值扣
分,不重复扣分,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
律处分的除外。
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
的,其评价结果不得为 A:
(一)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;
(二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发上市的公司,上市当年营业利
润比上年下滑50%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,且上市公司在招股说
明书中未明确具体地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或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
情形;
(三)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
意见审计报告;
(四)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
意见审计报告或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
陷;
(五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
绩承诺的 80%,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
法控制的原因;
(六)公司或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控股股东、实
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,或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
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;
(七)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。
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,-9-
其评价结果不高于 C:
(一)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
报告,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
表示意见审计报告;
(二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
承诺的 50%,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
控制的原因;
(三)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。
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,
其评价结果应当为 D:
(一)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或者连续两次通报批评;
(二)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
(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
意见的情况除外)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;
(三)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。
第四章 评价实施
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评价期结束后,按本办法附
件 2 的格式要求,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,并向本所提交
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。其中,涉及加分事项的,由公司在自评表
中申请提出,并须说明具体事由。
第二十八条 本所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
作自评表进行核实,经评价工作小组合议,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
加分或者减分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,报经本所总办会通过后最终
确定上市公司评价结果。-10-
第二十九条 公司评价结果将及时通报上市公司。公司对
其评价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在评价结果通报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
向本所提交书面异议,本所在收到异议后 3 个交易日内予以答
复。
第三十条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记入诚
信档案,通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
监局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1.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计分标准表
2.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-11-
附件 1:
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计分标准表
分类 序号 情形 加(减)分标准
加分事项
提高
信息
披露
有效
1.1
披露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或者
澄清投资者的问题;
加 2 或 3 分
1.2 披露的信息内容简明清晰,语言通俗易懂; 加 2 或 3 分
1.3 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,且前后一致。 加 2 或 3 分
落实
监管
转型
信息
披露
要求
2.1
准确区分公告类型和使用直通车通道,并按
照本所相关格式指引认真编制并发布信息
披露直通车公告;
加 2 或 3 分
2.2
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,报送信息
披露文件和办理证券停复牌业务;
加 2 或 3 分
2.3
配合本所快速反应工作要求,及时核实市场
关于公司的报道、传闻,主动澄清市场和投
资者的问题;
加 2 或 3 分
2.4
认真落实本所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要求,
及时回复本所问询,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
重大事项。
加 2 或 3 分
落实
分行
业信
息披
露要
3.1
按照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,在
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的行
业及经营性信息;
加 2 或 3 分
3.2
公司所处行业暂无披露指引的,在定期报告
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,
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、经营模
式、核心竞争力、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
信息;
加 2 或 3 分
3.3
参与本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制订及修
订工作,积极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。
加 2 或 3 分
信息
披露
相关
制度
建设
和资
源配
置情
4.1
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
制度,保障公司重大信息及时有效的传递、
汇总和披露;
加 1 或 2 分
4.2
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,为
信息披露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
的工作条件;
加 1 或 2 分
4.3
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,重
视、支持信息披露工作,保障公司依法合规
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
加 1 或 2 分
4.4
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
部门支持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。
加 1 或 2 分-12-
上市
公司
董事
会秘
书日
常信
息披
露履
5.1
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
露事务管理制度,组织编制、披露公司的临
时报告和定期报告;
加 1 或 2 分
5.2
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,保障信息披露
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;
加 1 或 2 分
5.3
按要求组织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
息,填报和更新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
身份信息、持股信息等监管信息,督促公司
相关人员做好持股管理工作;
加 1 或 2 分
5.4
定期组织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
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专
业知识培训;
加 1 或 2 分
5.5
积极配合本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息统
计及相关监管调研等工作。
加 1 或 2 分
提高
投资
者关
系管
理水
6.1
主动通过参与“上证 e 互动”,及时回答投
资者问题,与投资者互动沟通;
加 2 或 3 分
6.2
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,向投资者介绍公司
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;
加 2 或 3 分
6.3
积极通过现金分红等多种途径,提高投资者
回报水平;
加 2 或 3 分
6.4
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,定期向投资者征求
意见,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。
加 2 或 3 分
减分事项
监管
措施
1 口头警示; 减 2 分
2 书面警示(监管关注); 减 4 分
3 监管谈话; 减 4 分
4 要求限期改正; 减 4 分
5 要求公开更正、澄清、说明; 减 4 分
6 要求公开致歉; 减 4 分
7 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; 减 4 分
8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; 减 4 分
9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; 减 4 分
10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; 减 7 分
11
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
直通车业务;
减 7 分
12 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; 减 7 分
13
对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
品种实施停牌;
减 7 分
14 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。 减 7 分
纪律
处分
1.1
通报批评(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相
关责任人员,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未被认定需承
担相关责任的除外);
减 5 分
1.2 通报批评(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); 减 7 分-13-
1.3 通报批评(上市公司)。 减 10 分
2.1
公开谴责(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相
关责任人员,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未被认定需承
担相关责任的除外);
减 7 分
2.2 公开谴责(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); 减 10 分
2.3 公开谴责(上市公司)。 减 20 分
3
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
管理人员。
减 20 分-14-
附件 2:
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
分类 序号 情形
加(减)分
标准
是否
适用
自评
加分事项
提高
信息
披露
有效
1.1
披露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
或者澄清投资者的问题;
加 2 或 3 分
1.2
披露的信息内容简明清晰,语言通俗
易懂;
加 2 或 3 分
1.3 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,且前后一致。 加 2 或 3 分
落实
监管
转型
信息
披露
要求
2.1
准确区分公告类型和使用直通车通
道,并按照本所相关格式指引认真编
制并发布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;
加 2 或 3 分
2.2
严格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,报
送信息披露文件和办理证券停复牌等
业务;
加 2 或 3 分
2.3
配合本所快速反应工作要求,及时核
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、传闻,主动
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;
加 2 或 3 分
2.4
认真落实本所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
要求,及时回复本所问询,并按要求
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。
加 2 或 3 分
落实
分行
业信
息披
露要
3.1
按照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
求,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
露公司的行业及经营性信息;
加 2 或 3 分
3.2
公司所处行业暂无披露指引的,在定
期报告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
和市场动态,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
业发展趋势、经营模式、核心竞争力、
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;
加 2 或 3 分
3.3
参与本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制订
及修订工作,积极提供政策建议和意
见。
加 2 或 3 分
信息
披露
相关
制度
建设
和资
源配
置情
4.1
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
管理制度,保障公司重大信息及时有
效的传递、汇总和披露;
加 1 或 2 分
4.2
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
作,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
环境和便利的工作条件;
加 1 或 2 分
4.3
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
人,重视、支持信息披露工作,保障
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;
加 1 或 2 分-15-
4.4
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相
关业务部门支持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。
加 1 或 2 分
上市
公司
董事
会秘
书日
常信
息披
露履
职情
5.1
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
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,组织编制、披
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;
加 1 或 2 分
5.2
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,保障 信
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;
加 1 或 2 分
5.3
按要求组织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
人信息,填报和更新董事、监事、高
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、持股信息等监
管信息,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做好持股
管理工作;
加 1 或 2 分
5.4
定期组织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
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证券市场法
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。
加 1 或 2 分
5.5
积极配合本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
息统计及相关监管调研等工作。
加 1 或 2 分
提高
投资
者关
系管
理水
6.1
主动通过参与“上证 e 互动”,及时
回答投资者问题,与投资者互动沟通;
加 2 或 3 分
6.2
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,向投资者介
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;
加 2 或 3 分
6.3
积极通过现金分红等多种途径,提高
投资者回报水平;
加 2 或 3 分
6.4
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,定期向投资
者征求意见,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
方面的工作。
加 2 或 3 分
减分事项
监管
措施
1 口头警示; 减 2 分
2 书面警示(监管关注); 减 4 分
3 监管谈话; 减 4 分
4 要求限期改正; 减 4 分
5 要求公开更正、澄清、说明; 减 4 分
6 要求公开致歉; 减 4 分
7
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
表意见;
减 4 分
8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; 减 4 分
9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; 减 4 分
10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; 减 7 分
11
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
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;
减 7 分
12 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; 减 7 分
13
对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
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;
减 7 分-16-
14 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。 减 7 分
纪律
处分
1.1
通报批评(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
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,上市公司及
相关人员未被认定需承担相关责任的
除外);
减 5 分
1.2
通报批评(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
级管理人员);
减 7 分
1.3 通报批评(上市公司)。 减 10 分
2.1
公开谴责(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
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,上市公司及
相关人员未被认定需承担相关责任的
除外);
减 7 分
2.2
公开谴责(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
级管理人员);
减 10 分
2.3 公开谴责(上市公司)。 减 20 分
3
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、
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减 20 分
基准分 80
加分合计
减分合计
特别情形
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为 A、不高于 C
或者直接为 D 的情形
自评得分
填表说明:
1. 公司需准确、全面核实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,并参照上市公
司信息披露工作计分标准表如实填写本表。
2. 公司申请加分的,需以单独附件形式,分项列明申请理由以及
具体情况说明。否则本所不予加分。
3. 公司申请加分的事由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累计加
分不超过 20 分。相关申请加分事项需表现突出,对仅属合规
性的事项不予加分(如公司在本所监管要求下召开的投资者说
明会;因现金分红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而召开的业绩说明会
等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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